浅析EPC总承包模式小城镇改造施工

网站编辑: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9-04-11 

浅析EPC总承包模式小城镇改造施工

 

浙江一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郭一名

 

【摘要】 结合EPC在小城镇施工中存在的优点与问题,简析存在的根源,提出改进的方法与建议,更好发挥EPC总承包模式在总承包中的作用。

 

【关键词】 EPC总承包  小城镇改造  优点  问题

 

自2017年以来,我公司先后承担了嘉兴市部分小城镇改造EPC总承包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主要体会了以下优点:

    1、理顺了设计、施工之间的关系,小城镇改造特点就是“小、散”,平行发包缩短了设计、开工的周期。

    2、充分调动总承包管理方、设计分包、施工分包等积极性,工作推进主动。其中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小城镇改造“三年任务,一年完成”,达到预期的进度、质量目标。

     3、监理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减少了传统平行发包施工相关的协调工作对象、内容,基本可以做到“一竿子到底”,总承包管理方的“经济约束力”得到充分发挥。

 

在施工过程中,同样也存在较多的问题,总的一句话就是与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目标有偏差。小城镇采用EPC总承包模式的主要目标是“可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小城镇改造项目由浙江省政府花大力气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导致项目开工前期准备条件不足。在实际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

1、因为各种原因,设计图纸滞后,导致施工无依据,甚至以施工完成的实物来确定施工竣工图。小城镇改造工程类型比较多,有市政道路改造(市政类)、园林绿化提升(园林绿化)类、沿街立面改造(房建类)、老旧危房改造(房建类)、亮化提升(安装类),实际施工设计过程中,突出的现象就是设计人员都以景观绿化专业设计为主,结构、道路设计能力相对较差,部分设计的图纸只能理解为方案图或效果图,导致施工关键节点缺失、给施工工程局部结构带来隐患,以及后期工程计量难题。

2、总分包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总承包管理方体系建立不到位,“以包代管”现象还是比较突出,工程质量、安全“双控”管理的效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总分包间的服务费用,主要靠市场调节,缺少政府指导,是否导致“以EPC总承包之名义,行违法分包实质”?

3、目前EPC总承包招标基本都未采用固定总价模式,而采用费率招标。同时自2017年来实施的项目基本采用的还是“监理控制质量安全+跟踪审计控制投资+驻镇规划师方案确认”的管理模式。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实物计量、变更签证工作大,给监理、审计单位带来极大的管理风险。总承包方为了利益最大化,采取过分设计、施工等不当措施,增大工程量,导致总投资超出预期。

4、在整个设计、施工环节中,因为各种原因,施工过程还是以镇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主管部门并未参与到施工过程中,对各参建主体单位的行为指导、约束缺失。

在现有我国的法律文件、规范上,没有明确EPC总承包中总承包方以谁为主的要求。目前市场上主要存在有设计和施工为主导的施工总承包。但在实际小城镇改造管理过程中,发现以设计施工总承包存在诸多明显的问题。国际通行作法是以设计及建筑师为主体,但中国的设计师较国外的设计师执业范围窄,更多的是图纸设计,很少参与到工程实际施工全过程管理。11.24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以设计方主导的EPC施工总承包项目,设计方在该起事故中的监督管理存在明显缺位,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究竟选择设计还是施工为主导的总承包单位,应该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难度进行合理选择。针对目前中国建筑师执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施工方作为特定工程EPC总承包从实际出发可能效果更好。

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现有EPC施工总承包中的问题,从招投标环节开始,规范价格、总承包服务费用计取、总承包责任与义务等,避免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价格“三超”现象发生,同时减少总分包之间因服务费用计取原因,减少必要的争扰。规范总承包之间的责任与义务,有利于各方建立起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法律责任。总承包方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在现有《建筑法》、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还不太明确。

EPC总承包施工在国际上已经成功实践多年,在国内的石油化工、热电厂等特殊,复杂工程均有应用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结合实际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相关的问题,EPC总承包模式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还是可以作为有效的总承包模式之一进行实施。

 

【参考文献】

【1】《关于创新小城镇工程建设模式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意见》(浙镇治办〔2016〕36号)

【2】《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