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见证取样
郭一名
(浙江一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见证取样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1。工程材料作为组成工程实体的属性,合格材料的使用决定了见证取样的特殊地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针对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防止不合格或劣质材料用于工程实体,特别是钢筋、水泥、混凝土等承重性结构材料的合格使用,对工程结构安全起到控制性作用。而对防水、门窗等材料见证取样保证其合格使用,对工程使用功能等按设计预期要求充分发挥起到关键性作用。
目前在嘉兴地区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见证取样相关环节中不规范和不好的现象:
1、 施工项目部取样员目前均未持证上岗,或由资料员或其它人员代为履行;
2、 取样频率、样本抽取不能严格执行取样方案、规范要求。如混凝土试件的抽取,按规范要求每100立方米(一次施工总方量不超出1000立方米情况下)在浇筑部位随机抽取1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同一运输车辆中一次抽取制作多组混凝土试件,导致样品代表性不足;
3、 采用非实际用于工程的材料代替实际材料用于送检。见证取样材料与实际到试验室样品有“调包”情况发生,采用优质材料代替现场见证取样的材料;
4、 监理方见证人员仅对施工方提交的《试验委托单》签字盖章,但未对抽检样品过程及真实性见证,或未对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与设计要求、合同的对应性进行复核;
5、 监理方见证人员未能对样品进行有效封样,未能全过程监督样品到试验室至试验完成。检测机构收料不严格,材料未封样,或无监理方见证标识未有效拒收。
见证取样的过程应分为取样、封样、送检三个过程。其中取样过程包含对材料与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要求的符合性审查,还包括对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的审查,达到要求后方能进行见证取样。取样前施工方应编制工程的取样方案并由监理方审查,对取样频次、样品数量、部位等应明确说明。取样过程中见证人员应全过程监督,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拍照、摄影留证。
取样的系列过程,均有严格操作规程要求。这就要求取样员应持证上岗,要求取样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学习,对取样的规范操作、重要性、严肃性要有深刻的认识。同时保证岗位的专业性,专职性,有利于改进工程取样规范。嘉兴市对该岗位的人员急需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采用非实际用于工程材料代替送检,在实际施工活动中时有
发生。如混凝土试件采用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提供的试件、钢材采用优等品代替现场实际进场钢材、钢材焊接试样不是在工程实体部位中取样,而采取单独焊接样品等等。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几种原因与情况:1、监理人员把关不严格,未进行现场见证取样,看到施工方样品就视为见证取样;2、监理人员不能坚持原则,对施工方提供的非工程实际样品不能拒签《试验委托单》;3、施工方送检过程中,有心作假,将材料“调包”;4、检测机构收样人员仅对《试验委托单》进行审核,对样品封样不全等把关不严等。
非工程实体材料代替实际材料用于送检,意味着工程检测报告的“虚假”。没有经检测的材料用于工程之中,对参建各方而言都是无限的风险,而承担该风险的主要责任方就是施工方和监理方。监理见证取样人员应正确履职,应注意见证取样工作中的弹性与严肃性。必要情况下,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明确2人同时见证取样,减少1人见证情况下的违规行为发生。
如何有效防止见证取样过程中的不规范和错误行为,监理机构既要加强内部人员见证取样行为管控,又要落实见证取样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明确了监理员职责中应“进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的重要性,决定了见证取样不仅仅是监理员签名、盖章的简单差事。在多年的工程监理实践过程中,监理公司内部基本都明确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见证取样,足见其重要性、严肃性。
在封样与检测机构收样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检测单位与监理项目部的互动。嘉兴地区的检测机构、施工方等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工程检测的委托方是施工单位,这种关点其实是存在误区的。委托检测的委托方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建设单位,施工方不过是具体的实施者。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和否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的相关行为应为建设单位负责,为工程负责。
在现有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在不增加监理机构人员额外工作的前提下(现实中监理项目人员的不足,对跟踪送样及试验全过程监督难以作到),对样品可以采取贴二维码、封条等方式,完全可以杜绝送检过程中的调包行为。如钢筋的取样,可以在钢筋样品上采取贴封条的简易封样形式。目前嘉兴地区执行较好的就是水泥原材料的封样,还有混凝土试件终凝前的铁钉刻字法。
检测机构作为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现有工作做必要
的改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 “仅对来样负责”,从法理上不能完全解除检测机构对用于工程实体材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文件中明确“严禁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同时嘉兴市也将检测机构纳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终身承诺制的主体责任方的事实,决定了检测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独善其身。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工程参建方改进现有工作模式和方法。
检测机构要严格收样把关,对无监理机构见证封样材料、白板试件、或《试验委托单》签字盖章不到位的等有疑问之处,应及时与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员联系确认。同时可以探索检测机构到现场收样的市场化行为,在嘉兴市周边区域如杭州、苏州地区已经实行多年。检测机构到现场收样某种程度上可以有效减轻监理人员跟踪送检负担和解决样品封样问题,以及送检过程调包等违规行为。
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关键时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应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改进思维,改进工作方法,争取在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上发挥一点贡献。上述是个人在工程监理实践中的一点点建议,最期望抛砖引玉,引来建筑同行们的共鸣和实施。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2】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