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中标法就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范围内且投标总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的应当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
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机制仍处于转型时期,建筑市场发育不够成熟,诚信体系还未建立,因此,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下面就合理低价中标后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针对这些问题把采取的相应对策进行阐述。
一、合同低价中标后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这方面
1、施工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持着“只要业务,什么都有了”的观念,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千方百计压低标价甚至于采取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在中标后承包商了为避免亏损获得盈利,常常用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等行为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降低了工程的质量和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大增,出现了很多”豆腐渣”工程。另外,有些承包商中标后又以更低的价格进行分包,而分包单位又再次将工程分包给技术水平差的民工队伍,其施工水平低下,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此外,承包商为了节省开支,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减少安全生产投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使得安全隐患大量出现,致使安全事故频发,换来惨痛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2、增加设计变更,获取高价索赔
工程索赔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一项正常并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中对索赔亦有规定。承包商低价中标后,往往会在施工过程中想方设法通过设计变更进行索赔来修改报价,从而使设计变更大量增加,当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的最终造价可能会远远超过中标价。另外,承包商会利用隐蔽工程事后难以核实情况而从中做手脚,利用现场签证来增加工程造价弥补其低价中标的损失。
3、设置合同陷阱
一些承包商抱着先中标拿到工程再说的心理,不计成本,恶性竞争;而评标专家评审通常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很难对付投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进行界定。中标后,中标人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想方设法利用合同中一些不明确的条款为其中标的工程项目额外谋取利益。
4、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款
一些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对分包工程的约束不足,低价取得工程后,恶意转包,不履行总包管理职能,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转嫁工程风险。
二、解决合理低价中标后施工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规范业主的行为
在我国当前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行的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与业主有很大的关系。如一些业主为了减少投资,盲目追求低价中标,致使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往往采用压低造价,甚至把报价压到成本价以下。这种不良的竞争行为违背了商品经济中的规律,超过了承包商自身的承受能力。一些业主急着进行招投标,考虑不周全,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存在。所以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规范业主的行为变得至关重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要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施工图是投标报价的依据,施工图设计精度、深度不够,往往会导致中标后设计变更过多,价格调整比较大而失去合理低价中标的意义。因此要强化施工图设计精度、深度,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设计变量多,避免高价索赔。招标文件是编制标底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其内容编制要详实、具体,这样使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2)应采用科学、严谨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要有严谨、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确定中标企业后,要仔细复核,检查报价中是否包含所有工程项目或者是计算错误。还应制定出科学、明确的成本价界定方法,废除那些比较明显的参与恶性竞争的标书。
(3)要认真仔细、严密地签订合同,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将项目内容、标准、质量和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防止合同漏项。如果合同条款制定不严密,会让中标单位有机可乘,钻合同的空子,利用“不平衡报价”、“索赔”等手段,达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目的。此外,签约后建设单位还要加强跟踪管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段或分步验收的项目完成后,注重合同执行情况的验收和审计,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2、承包商应充分发掘自身的优势
(1)承包商可以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来编制企业施工定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施工定额不仅有控制施工成本的作用,而且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自主报价的最重要的依据。企业有了自己的定额,在市场竞争中才会心中有数,在投标中才不至于任意压价。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以成本分析为依据,将自身的经营优势转化为报价优势,增强企业投标报价的竞争力。投标前,企业内部应对工程所有材料、人工和机械等进行摸底分析,以实际市场价格确定最低成本价,以此为依据,考虑招标文件、环境及企业投标策略,再作为有竞争力的报价。
(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成本控制与管理,优化方案,提高效益。施工方案优化是成本管理的重点,从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到技术、设备和我将保障,从企业、作业队到作业班组,影响成本的因素和环节越来越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也应该越来越具体。只有牢牢把住技术领先、方案优化这个关键,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成本流失的口子,提高企业的收益。
(3)承包商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承包商必须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改变传统做法,克服过去寻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错误观念。应该熟悉新型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出积极的应对办法,减少可能的损失。
3、完善建筑市场配套环境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普遍认可和通行的建筑工程持招标方法,但要在我国真正实行起来还应具备一个良好的配套环境,才能顺利发展。
(1)建立和完善建设法规环境。有关合理低价中标的政策法规还够完善,让很多招投标单位钻了法律的漏洞。比如法律虽明确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成本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不同的承包商,不同的服务技术质量,所对应的成本肯定是不同的,而评标委员会又很难一一去审核他们的成本,这就导致了恶性低价竞争,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完善建设法规环境,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2)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无疑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系数,容易造成“低价低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现象的产生。为防范工程风险,要积极推行市场主体各方责任保险,通过经济手段、保险机制化解工程风险,减少损失,使建筑业能更健康、更规范地发展。
(3)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失信惩罚机制。首先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其次健全信用激励机制,将信用档案通过合适的渠道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确保经评审的合同低价中标法有效实施,要建设相应的惩罚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与义务的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清场退出。严重违规的停止直至禁止其参加投标的资格,并采取相关经济法律手段预以严肃处理。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肃认真处理市场主体各方违法行为,对于违背市场诚信原则,尤其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随意变更设计、抬高造价的违规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合理低价中标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招投标方法,目前我国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尽管合理低价中标后在施工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各地建筑承发包市场已开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融入国际大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要推行或鼓励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的推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推进作用。
转载自《浙江建筑》2009Vol.26 No.7